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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信息发布者:朱永洁
    2017-07-24 10:22:51   转载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2017-07-22 21:30:54    来源:黔东南招商引资网    浏览:10    回复:0    点赞: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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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激发全州上下招商引资工作热情,打造“千军万马”招商工作格局,促进招商引资提质增效,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党委、政府及各县(市)委书记、县(市)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副县(市)长。

     

      (二)州直相关部门、州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及主要负责人。

     

      (三)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10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及党工委常务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二、考核内容

     

      (一)各县(市)

     

      1.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年初县(市)与州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目标责任为主要考核内容;

     

      2.外出开展专题招商活动、参加各类平台招商推介情况(次数、成效等);

     

      3.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和服务项目的履职情况。

     

      (二)州直部门

     

      1.围绕行业产业开展招商引资情况;

     

      2.开展服务企业和服务项目的履职情况。

     

      (三)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10个省级经济开发区。

     

      1.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完成年内引进项目“四率”情况(资金到位率、履约率、开工率、投产达产率);

     

      3.服务落地企业和服务项目履职情况;

     

      4.年内招商引资项目的增量情况。

     

      (四)州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

     

      1.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在驻地服务区域内开展招商引资情况(北京联络处主要负责华北及京津冀地区招商引资工作,杭州办事处主要负责长三角及华东地区招商引资工作,广州办事处主要负责珠三角及华南地区的招商引资工作。)

     

      三、考核办法

     

      (一)成立州级招商引资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州政府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州委组织部、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州人社局、州政府研究中心、州政府法制办、州直目标办、州投资促进局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立在州投资促进局。

     

      (二)省政府委托第三方开展营商环境的评估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年初各县(市)、各部门与州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或州委、州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四)州投资促进局的日常调度督查情况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参考依据。

     

      (五)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报州委、州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六)考核实施细则由州招商引资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四、结果运用

     

      (一)年度综合考核列前三名的单位或部门,由州委、州政府进行表扬;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属地县(市)、州直部门及产业园区推荐,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州委组织部或州人社局按程序报州委、州政府批准,可记单位或个人二等功。

     

      (二)年度综合考核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连续两年排名后三位的单位或部门,由州委、州政府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抄送州委组织部,作为对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开发区党工委常务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以及相关州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州直部门、州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纳入绩效目标考核。

     

      五、其他

     

      (一)州级领导负责督促、指导对口联系县(市)以及分管部门的招商引资工作。

     

      (二)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其他产业园区(工业、农业等)由相关县(市)参照此办法自行组织考核。

     

      (四)本办法由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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